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法定代理人 丁廣欽 訴訟代理人 汪修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生分行112年9月8日29,930元I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