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58號原告 陳美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鼎軍 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3,569元,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足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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