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全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69號聲請人 游婷雅 即津芳食品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象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於本件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