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全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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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69號

聲請人 游婷雅 即津芳食品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象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於本件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莊金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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