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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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巨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詳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茆羿笙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9,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