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64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49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12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捌萬捌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
資料查詢表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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