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67號原告 陳淑如 被告 鍾光賢
鍾政霖 宋嘉紘 余峻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許芳瑜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