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劉吉榮
王春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劉翰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