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0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貫元 法定代理人 陳慧君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敏綺
羅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依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576,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