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楊俊城 相對人 蔡仕泓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1月1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3,1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9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放款借據影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德│二│26-1││4,793.84│100000分之265│││││││││││├─┴───┴────┴────┴────┴────────┴─┴──────┴───────┤│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172│德段二小段26-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一層:71.81│陽台:9.37│全部│││││15層樓房│合計:71.81│雨遮:3.15││││├───────────────┤│││││││光華三路157號十一樓之1│││││││││││││├─┴──┴───────────────┴──────┴───────┴─────┴────┤│備註:共有部分:德段二小段1469建號,面積22,350.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3││(含停車位編號25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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