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林瑞師
林瑞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吸引力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闕秀玲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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