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陳佑榕 被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95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王伯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