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瑞鴻選任辯護人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593號、第27824號、第28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瑞鴻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瑞鴻因車禍導致頭部嚴重創傷,自民國107年
8月16日至同年9月12日,在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處神經外科住院治療,迄今仍持續於門診復健及高壓氧治療,目前意識不清,記憶力受損,肢體僵硬無法控制且無知覺,大小便失禁,無法正常言語及進食,需有鼻胃管留存,無法自理,亦無法遠距離移動,需24小時專職人員在旁協助及照護之情形,以致無法到庭應訊等情,有該院108年1月9日院三基隆字第1080000024號函附卷可稽,是被告因疾病無法到庭,足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劉承翰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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