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代收土地補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8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家慶 律師(即 沈德旺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
參加人 曾寬松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複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金美 即通凱代書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代收土地補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蓓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