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