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