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769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