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國庫所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30號、100年度簡字第904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傷害│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15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0年10月8日│100年10月10日│100年10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1│100年度偵字第27│100年度偵字第27││││206號│266號│26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3│100年度簡字第90│100年度簡字第90││實││0號│49號│4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1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3│100年度簡字第90│100年度簡字第90││決││0號│49號│49號││├────┼────────┼────────┼────────┤││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6月12日│101年6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