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原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玲琴 選任辯護人 李耿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 謝榮進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榮進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一)第1行、四(二)第1行、四(三)第12行、第15行、理由欄五第1行、第3行關於「謝榮進」之記載顯係「黃榮進」之誤植,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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