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933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被告 金正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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