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端 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所有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世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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