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號(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於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搶奪、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