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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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26號
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配送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海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3,86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