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丙○○就本件信用
貸款所生之爭執,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
可稽,依前述規定,即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