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01號

聲請人甲○○

非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未成年子女住所在臺北市南港區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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