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楊惠閔李佳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佳真於民國94年08月0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4185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319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787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5503元楊惠閔即李佳真自民國9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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