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原告 江佳晟 被告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世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華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楊世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百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就妨害名譽部分:被告楊世裕為敦泰開發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市○路○○○號25樓之8,下簡稱敦泰公司)之負責人,原告原為敦泰公司之員工,在原告自107年12月17日至108年4月18日任職期間,遭被告楊世裕多次公然侮辱與威脅恐嚇扣薪,內容包括「請這麼多人有什麼用」、「一個比一個不如」、「爛透了,遜斃了」、「很想飆髒話」等話。另於108年4月9日11時許,原告在敦泰公司會議室會議中,因詢問個人被扣薪原因及未發放之工資等事,遭被告楊世裕施加推肩、抓領口、推倒、吐口丟物品等暴行,並辱罵「幹你娘、王八蛋、垃圾、卑鄙、賤」等言語,當日下午2時許因原告不願意填離職單,再次遭被告楊世裕辱罵「一世人撿角,給你資遣費、乞丐」等語,原告因此受有名譽、人格權受損,因此打擊致精神上相當痛苦,而有失眠、焦慮症、憂鬱症等。為此,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36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就銷售獎金部分:
㈠原告受僱被告敦泰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期間,售出敦泰本善戶
別建案C3及B3戶,依被告敦泰公司之銷售獎金辦法及標準作業程序獎勵辦法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敦泰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獎金,但原告於108年4月9日上開會議中,因詢問獎金一事與被告楊世裕發生爭執,致遭受被告敦泰公司資遣而未領取,故依據上開辦法規定,請求被告敦泰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獎金。
㈡原告應徵職缺是業務助理,但於108年1月29日業務會議,
因業務同事 洪睿敏 離職,被告董事長於會議上口頭指示離職同事將客戶資料交接給原告,並要求原告修改客戶資料上之業務人員負責人,於108年1月29、30日原告同兩位業務部同事( 黃淳榆 、 李佳蕙 )與董事長完成「銷售簡報」、「成屋介紹」考核,董事長講評說恭喜兩位專員(指原告、黃淳榆),並於108年2月15日收報董事長秘書通知宣布通過初核,同時加入銷售人員輪值表(見本院卷297頁);108年
2月26日被告敦泰公司董事長口頭承諾原告為專員,C3戶原告多次與買方談價,經被告董事長同意以5566萬元售出,並於108年3月8日完成合約。B3、C2成交價皆低於10%利潤(見本院卷第289頁本善成本分析表),都有發放獎金,C3成交價高於10%利潤,銷售條件高於B3、C2,依據平等原則,被告敦泰公司應發放C3銷售之團體獎金給原告。C3之驗收、交屋組長團體獎金及個人獎金部分,C3自108年3月8日完成簽約起至108年4月9日,原告均為C3戶驗屋小組長、小組團員,已於108年4月9日前完成大部分驗收、交屋之準備工作,被告敦泰公司應發放或依比例發放此部分獎金給原告。又原告是B3戶之驗屋小組長,驗屋忙到超過下班時間,B3戶之驗收至交屋時,原告均在職,符合領取獎金資格,故被告敦泰公司應發放原告B3戶之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3366元及團體獎金4487元。
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7萬293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就妨害名譽部分:原告請求因名譽、人格全受侵害之損害賠
償部分,請法院斟酌加害是否重大及兩造間之身份地位等關係酌定相當金額。
就請求銷售獎金部分:
㈠依據被告敦泰公司銷售獎金辦法1.1業務人員及其銷售獎金
定義:「本辦法之業務人員,係指業務部及或業務部以外,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銷售出本善建案,如期簽約、交屋並且確定應入款項匯入指定帳號後,所領取底薪以外之獎金」,而原告之職務為業務助理,並非編制內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自無從領取C3戶之銷售個人獎金15萬5848元(即附表編號1之個人獎金)。又C3戶底價為5564萬8077元,但C3成交價低於底價,根本無銷售(含附表編號2之團體獎金)僅將可以領取。另依據被告敦泰公司驗收、交屋作業暨獎金辦法2.2.1之驗收小組組長始有領取組長個人獎金之資格,而C3戶驗收小組為 楊雅鈞 ,並非原告,故原告亦無從可領取;縱原告有領取之資格,但依據該辦法2.2.1「若於驗、交屋期間離職者,此獎金不予核發」,原告於108年4月18日離職,C3戶於4月23日始完成驗收,自不得領取個人獎金(附表編號5);另驗、交屋小組團體獎金(即附表編號4),依據上開辦法2.2.2「驗、交屋期間小組人員,自驗屋至如期完成交屋工作後,至獎金結算及發放時在職並妥善完成交屋任務者,有領取資格」,原告於驗收交屋前已離職,自不得領取。
㈡B3戶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附表編號3),依據被
告敦泰公司驗收、交屋作業暨獎金辦法2.2.驗、交屋獎金計算方式,完成驗交屋核發個人(組長)獎金、團體獎金,原告雖為B3戶驗收小組組長完成B3驗收交屋,惟被告敦泰公司銷售獎金辦法7.0「成交價底於底價,公司得取消本辦法所規定之一切獎金」,B3戶之底價為5264萬8077元,成交價為4808萬元,則B3戶成交價因低於底價,則B3戶驗收、交屋獎金即全部不予發放(含驗收、交屋小組組長獎金、團體獎金)。
㈢關於文件制訂獎勵金部分,原告於任職期間為來客反應觀察
紀錄、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建材廠商對位總表、帆布定點租賃流程、廣告招牌租賃契約、定點租賃檔案卡等6項,其文件制訂獎勵金依據「被告敦泰公司建設標準作業程序獎勵辦法」3.0獎勵類別、項目、金額及得分標準可茲參酌,按文件類別不同區分為「A、B章程辦法」、「C表格」、「
D契約/規範書」、獎勵級距不同。原告製作之各項文件除「帆布定點租賃流程」為類別B、其餘均為類別C,依此辦法4.7獎勵金於每季未結算一次並應於次月發放,原告因工作表現不佳,遭被告敦泰公司於108年4月18日資遣,惟依據獎勵級距給予獎勵金共計2500元(來客反應觀察紀錄類別
C、300元;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類別C、300元;建材廠商對為總表類別C、300元;帆布定點租賃流程類別B、1000元;廣告招牌租賃契約費類別C、300元;定點租賃檔案卡類別C、300元)。
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不爭執事項與爭執事項如下(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刪文句,見本院卷第372至373頁):
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楊世裕為被告敦泰公司之負責人,原告為公司員工(勞
工保險投保期間:107年12月17日至108年4月18日,見本院卷第53頁),於108年4月9日上午11時許,被告楊世裕與原告在公司會議室內因薪資糾紛而發生口角,被告楊世裕竟基以「幹你娘」、「王八蛋」、「卑鄙」等言語辱罵原告,被告楊世裕涉犯公然侮辱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易字第3837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
㈡被告敦泰公司銷售獎金辦法、被告敦泰公司標準作業程序獎
勵辦法(見本院卷第83至93、155至160頁、第187至190頁),獎金結算方式是每季(3.6.9.12月底)結算,並於次月薪資發放日核發。
㈢C3戶銷售個人獎金15萬5484元、團體獎金為3萬3396元、戶
別B3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3366元、團體獎金4487元、戶別C3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3896元、戶別C3驗收、交屋小組團體獎金5195元。
㈣C3戶底價為5564萬8077元(見本院卷第161頁)、C3成交價
5566萬元(含裝潢費300萬元,如被證三)、C3戶客戶交屋現況確認表(見本院卷第185至186頁)。
㈤B3戶之土地及房屋買賣契約共出售4808萬元、B3底價為5264
萬8077元(見本院卷第181至184頁)㈥原告簽署之員工手冊確認書、員工保密及禁佣聲明書、勞僱雙方協商調整休假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91至196頁)。
㈦原告在任職期間是B3交屋組長。
㈧被告答辯狀所載3.1.1至3.3.6之文件獎金共計2500元(見
本院卷第213頁)爭執事項:
㈠被告楊世裕對原告辱罵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楊
世裕賠償36萬元,有無理由?㈡原告對被告敦泰公司請求未領的獎金,共計21萬2938元(項
目內容、金額,詳細如附表),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爭點事項:被告楊世裕對原告辱罵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而
請求被告楊世裕賠償36萬元,有無理由?㈠查,被告楊世裕為被告敦泰公司之負責人,原告曾為被告敦
泰公司之員工(自107年12月17日起至108年4月18日止)。於108年4月9日上午11時許,被告楊世裕與原告在公司會議室內,因薪資糾紛而發生口角,被告楊世裕竟基於公然侮辱的之犯意,以「幹你娘」、「王八蛋」、「卑鄙」等言語辱罵原告,足使原告感受難堪及羞辱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第㈠項),且被告楊世裕上開辱罵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易字第3837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26、29頁),是以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與刑法之誹謗或公然侮辱罪相
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因之而受有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如行為人之言詞足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則不論所為係因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且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亦足當之。另行為人所述之內容,依所提證據資料,如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固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難謂必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但所指摘或所陳述之內容,如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縱屬真實,仍不得阻卻違法。又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查,被告楊世裕對原告在會議中,對原告以「幹你娘」、「王八蛋」、「卑鄙」均屬對他人所為之負面性話語,客觀上為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行為,是原告主張遭被告楊世裕以上開言語辱罵,致原告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一情,應可採信。
㈢另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原告另指稱:原告自107年12月17日至108年4月18日任職期間,遭被告楊世裕多次公然侮辱與威脅恐嚇扣薪,內容包括「請這麼多人有什麼用」、「一個比一個不如」、「爛透了,遜斃了」、「很想飆髒話」,亦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云云;是原告就上開指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原告僅提出光碟(見108年度附民字第1104號卷第11頁),然上開言語至多僅能證明係被告楊世裕情預言語發洩,尚難證明有侮辱原告之犯意,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供調查,故原告指述被告楊世裕在上開期間,有多次侮辱與威脅原告之嫌,即有疑義,是自難為被告楊世裕不利之認定,從而,原告此部分主張,要難採信。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有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自屬有據;精神慰撫金之核給之標準,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定其相當之數額。查,原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狀況勉持(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373號偵影卷第15頁);被告楊世裕於刑事審理時自陳教育程度為美國德州大學雙碩士畢業,有美國會計師及臺灣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執照,已婚,育有二子女(見本院刑事卷宗影本第82頁)等情,業據兩造分別 陳明 在卷,另參酌雙方訟爭之歷程、所使用之言語,並綜合斟酌兩造教育程度、工作情形、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行為態樣、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36萬元,應屬過高,應核減為5萬元為適當。
爭點事項:原告對被告敦泰公司請求未領的獎金,共計21萬
2938元(項目內容、金額,詳細如附表所示),有無理由?㈠查,原告自107年12月17日起至108年4月18日止,在被告
敦泰公司擔任業務助理乙事,有原告簽署之員工手冊確認書、員工保密及禁佣聲明書、勞僱雙方協商調整休假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91至196頁)、原告之薪資銓敘表(見本院卷第331至332頁)、LINE軟體對話中之「新人服務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35、295頁)等在卷可佐,足見原告自任職被告敦泰公司起即擔任業務助理,並於108年2月15日經被告敦泰公司通知通過初核升正式員工,要求原告簽署新人服務契約書。至於原告提上開LINE軟體對話中之「新人服務契約書」、被告敦泰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見本院卷第389頁)中提及「擔任業務人員」、排班表(見本院卷第297頁)、被告敦泰公司負責人楊世裕在108年2月26日會議中已認可原告為業務員等情,然查上開「新人服務契約書」等資料,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是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人員(含業務助理),無從認定為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銷售專員,否則,被告敦泰公司若已將原告編制為正式「業務員」或「業務銷售專員」,理應於上開原告之薪資銓敘表正式記載清楚「業務員」或「業務銷售專員」,而非仍標示「業務助理」,是原告上開主張其為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員,難以採信。
㈡按被告敦泰公司之銷售獎金辦法第1條「銷售獎金定義」:
1.1「業務人員及其銷售獎金定義」:本辦法之業務人員指業務部及業務部以外,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銷售出本善建按,如期簽約、交屋並且確定應入款項匯入指定帳號後,所領取底薪以外之獎金;1.2「介紹人銷售獎金之定義」任何人凡介紹客戶看屋並促成簽約及交屋完成,且確定應入款項匯入公司指定帳號者,核發獎金;惟領取介紹人獎金者(本辦法2.3),不得再請領本辦法1.1所定義之獎金。
同法第5.0條「獎金結算及發放方式」:5.1銷售獎金百分之五十於簽約完成後發放,另百分之五十獎金於交屋完成後發放,並於每季(3.6.9.12月底)結算乙次,並於次月份薪資發放日核發。團體獎金之結算及發放方式亦同上述。5.2獎金結算由業務部人員於每季(3.6.9.12月底)負責結算,經董事長核准後,並於次月份薪資發放日核發。同法第7.0條「不計獎金之狀況說明」:成交價不得底於公司訂定之底價;低於底價成交者,公司得取消本辦法所規定之一切獎金,惟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此有敦泰建設銷售辦法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3至93、155至160頁、第187至190頁)。依上揭銷售獎金辦法規定,僅有業務人員(即指業務部及業務部以外,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及介紹人可分得銷售獎金,而依上開論述,原告僅是被告敦泰公司業務部之業務助理,並非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部及業務部以外,且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亦非本案之介紹人,則原告本於上開敦泰建設銷售獎金辦法請求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獎金,即有疑義。
㈢再依據證人即財務主管楊雅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
C3戶成交價是5566萬元,B3戶成交價是4808萬元。C3戶沒有發放獎金。郭 力嘉 有領取B3戶之獎金。公司發放獎金時,原告並未任職在被告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247、249頁)。
證人即管理部門 傅立欣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B3戶當時銷售成交價是低於底價,成交價是4808萬元,底價是5234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49至250頁)。參以卷附之敦泰本善開價及底價表(製表日:108年10月5日),B3戶底價為5264萬8077元、C3戶底價為5505萬6663元,而B3戶成交價共計4808萬元、C3戶成交價共計5566萬元,亦有C3、B3戶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3至166、181至
183頁),顯見B3戶之成交價(4808萬元)底於上開底價(5264萬8077元),而C3戶成交價5566萬元係包含裝潢費300萬元(見本院卷第164頁),扣除300萬元裝潢成本價則為5266萬元,亦低於底價(5505萬6663元),基此,C3戶、B3戶之成交價均低於被告敦泰公司訂定之底價;至於原告提出敦泰本善建案之銷售情況(見本院卷第217頁)、本善成本分析表(見本院卷第289頁),前者無法明確證實B3戶、C3戶之成交價高於底價之情況,後者之成本分析表之製作日期為107年8月7日,顯與被告提出之上開敦泰本善開價及底價表之製表日為108年10月5日,二者相差一年二個月之久,顯無法證明B3戶、C3戶之成交價,故無從為有利原告主張之認定,附此敘明。
㈣又依上開銷售獎金辦法第7.0條規定,成交價不得底於公司
訂定之底價;低於底價成交者,公司得取消本辦法所規定之一切獎金,惟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承上,B3戶、C3戶均成交價低於被告敦泰公司訂定之底價,則依銷售獎金辦法第7.0條規定,被告敦泰公司得取消獎金辦法所規定之一切獎金,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依前開證人楊雅鈞證稱 郭力嘉 有領取B3戶之獎金;再觀以原告提出之LINE軟體對話(郭力嘉、敦泰楊先生與 小江 〈按指原告〉),訴外人郭力嘉詢問「…B3交屋了,獎金要發了嗎?」,原告回覆「獎金部分公會議上一直沒有公布,還需要幫力嘉姐詢問楊先生嗎」,郭力嘉詢問「這是楊先生寫給我的,應該是交屋後就會發,上次簽約後,就發了,你再問看看好了沒有關係,謝謝」,原告回覆「好的。再與力嘉姐回報,謝謝」、「報告力嘉姐,B3獎金已與楊先生確認。楊先生說明4/10會發給你。
謝謝」,有上開LINE軟體對話內容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
7頁),益證B3戶發給訴外人郭力嘉之獎金,是經過被告敦泰公司董事長核准始予以發放獎金給郭力嘉,但尚難以此遽認原告亦有領取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獎金之權利。
㈤次查,被告敦泰公司就驗收、交屋獎金部分,另有制訂敦泰
建設驗收、交屋作業暨獎金辦法(見本院卷第167至178頁),依該辦法【一、驗屋作業】2.0定義:「2.2驗收小組驗收:由公司內部人員組成,辦理自主驗收及客戶驗收與交屋作業。」;同辦法【三、獎金分配及說明】2.2.1個人獎金:驗、交屋總獎金之20%驗收小組之組長自驗屋至如期完成交屋工作後,至獎金結算及發放時在職並妥善完成交屋任務者,有領取資格,若於驗、交屋期間離者,此獎金不予發放;非全程參與者,其獎金由部門主管提報,董事長核定之。又2.2.2團體獎金:驗、交屋總獎金之80%驗收小組人員,自驗屋至如期完成交屋工作後,至獎金結算及發放時在職並妥善完成交屋任務者,有領取資格。其驗、交屋獎金為總獎金之80%,每位小組成員之獎金分配原則以平均分配方式發放,實際分配比例,依表現、參與程度等因素分配;若於驗、交屋期間離者,此獎金不予發放;非全程參與者,其獎金由部門主管提報,董事長核定之。3.1獎金結算及發放方式:驗收小組如期完成客戶交屋後,各戶之個人及團體獎金於每季(3.6.9.12月底)結算,並於次月薪資發放日核發。
3.2獎金結算由業務人員於每季(3.6.9.12月)月底前負責結算,經董事長核准後,依照請款流程請領款項。承上論述,B3戶之底價為5246萬8077元,成交價為4808萬元,則B3戶成交價因低於底價,則B3戶驗收、交屋獎金即全部不予發放(含驗收、交屋小組組長獎金、團體獎金)(除前述經董事長核准有發放獎金予郭力嘉),故縱使原告於任職期間為B3之交屋組長(不爭執事項第㈦項),亦不得領取驗、交屋獎金;另C3戶交屋日期為108年4月23日(見本院卷第185頁),而原告係於108年4月18日離職,基此,原告亦不得請領C3戶之驗、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及團體獎金。是原告請求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獎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㈥另關於文件制訂獎勵金部分:原告於任職期間,確實有製作
為來客反應觀察紀錄、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建材廠商對位總表、帆布定點租賃流程、廣告招牌租賃契約、定點租賃檔案卡等6項,有被告提出相關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
3頁),其文件制訂獎勵金依據「被告敦泰公司建設標準作業程序獎勵辦法」3.0獎勵類別、項目、金額及得分標準可茲參酌,按文件類別不同區分為「A、B章程辦法」、「C表格」、「D契約/規範書」、獎勵級距不同。原告製作之各項文件除「帆布定點租賃流程」為類別B、其餘均為C,依此辦法4.7獎勵金於每季未結算一次並應於次月發放,原告因工作表現不佳,遭被告敦泰公司於108年4月18日資遣,惟依據獎勵級距給予獎勵金共計2500元(來客反應觀察紀錄類別C、300元;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類別C、300元;建材廠商對位總表類別C、300元;帆布定點租賃流程類別
B、1000元;廣告招牌租賃契約費別C、300元;定點租賃檔案卡類別C、300元),且被告敦泰公司意願給付上開文件制訂獎勵金共計2500元(見本院卷第375頁),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金額應為25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㈦綜上,原告得請求如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文件制訂獎勵金
,金額共計2500元(如上開項目、金額),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世裕給付5萬元及請求文件制訂獎勵金2500元,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年12月26日,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准許。逾該範圍之請求,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即本判決主文第1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前段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陸、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慧津附表:
┌──┬──────────┬─────────────┐│編號│獎金品項名稱│獎金(新臺幣)│├──┼──────────┼─────────────┤│1│3.1.1戶別C3銷售之個│155,848元【計算式:55,660│││人獎金│,000×0.4%×70%】│├──┼──────────┼─────────────┤│2│3.1.2戶別C3銷售之團│33,396元【計算式:55,660│││體獎金│,000×0.4%×30%÷2】│├──┼──────────┼─────────────┤│3│3.2.1戶別B3驗、交屋│3,366元【計算式:48,080,│││小組組長個人獎金│000×0.35%×20%】│├──┼──────────┼─────────────┤│4│3.2.2戶別B3驗、交屋│4,487元【計算式:48,080,0│││小組團體獎金│00×0.35%×80%÷3】│├──┼──────────┼─────────────┤│5│3.2.3戶別C3驗、交屋│3,896元【計算式:55,660,│││小組組長個人獎金│000×0.35%×20%】│├──┼──────────┼─────────────┤│6│3.2.4戶別C3驗、交屋│5,195元【計算式:55,660,│││小組組長團體獎金│000×0.35%×80%÷3】│├──┼──────────┼─────────────┤│7│3.3.1文件制訂獎勵金│750元(類別C,制訂300-1,│││:來客反應觀察紀錄│500)│├──┼──────────┼─────────────┤│8│3.3.2文件制訂獎勵金│750元(類別C,制訂300-1,│││:建材合約保固索引│500)│├──┼──────────┼─────────────┤│9│3.3.3文件制訂獎勵金│750元(類別C,制訂300-1,│││:建材廠商對位總│500)│├──┼──────────┼─────────────┤│10│3.3.4文件制訂獎勵金│3,000元(類別B,制訂1,00│││:帆布定點租賃流程│0-6,000)│├──┼──────────┼─────────────┤│11│3.3.5文件制訂獎勵金│750元(類別C,制訂300-1,│││:廣告招牌租賃契約│500)│├──┼──────────┼─────────────┤│12│3.3.6文件制訂獎勵金│750元(類別C,制訂300-1,│││:定點租賃檔案卡│500)│├──┴──────────┼─────────────┤│合計│21萬2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