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感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感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感裁字第42號裁定,諭知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6年3月15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至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開始執行日起算,迄今已執行1年7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分別為31.6分、32.5分、
33.4分)均在26分以上,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並檢附本院95年感裁字第42號治安法庭裁定及執行書、法務部97年8月20日法矯字第0970029432號函、聲請人97年8月份受感訓處分人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審查會會議紀錄節本及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影本各1份為憑。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治安法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