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被告 黃丞緯 (即 黃聖嶙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許詠絢 被告 黃琦雅 (即黃聖嶙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黃宗地 法定代理人 黃陳葉 前列黃丞緯(即黃聖嶙之繼承人)、黃琦雅(即黃聖嶙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9,36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4,784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114,28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