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原告 謝艷龍
謝福壽 謝福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台南市第112期 怡北 (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訴訟代理人 陳火樹 被告 林秀碧
劉益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劉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6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