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兼法定代理人卯○○被告庚○○
戊○○子○○辛○○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癸○○法定代理人寅○○法定代理人壬○○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丑○○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庚○○、戊○○、子○○及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辛○○及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壹佰壹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日圓陸仟柒佰參拾貳萬元,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日圓部份得按原告銀行受領給付當日牌告日圓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被告精圓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壹拾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利息。被告興富三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里大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元及如附表四編號四至五所示之利息。被告佳霓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里大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四編號六所示之利息。被告里大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參仟元及如附表四編號七至九所示之利息。被告合嘉興工業有限公司及被告禾立通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肆萬伍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四編號十所示之利息。被告鳳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四編號十一所示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被告如其中一項被告已為給付,他項被告在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被告如其中一項被告已為給付,他項被告在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庚○○、戊○○、子○○及辛○○連帶負擔一百二十三分之二十八,由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辛○○及卯○○連帶負擔一百二十三分之八十,由被告精圓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一百二十三分之五,由被告興富三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里大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一百二十三分之二,由被告佳霓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里大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一百二十三分之一,由被告里大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負擔一百二十三分之三,由被告合嘉興工業有限公司及被告禾立通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一百二十三分之一,由被告鳳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擔一百二十三分之三。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佰叁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仟柒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邀同被告庚○○、戊○○、子○○及辛○○等四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及其借據各二紙,向原告借款並約定借款總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及參佰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一0五年二月八日止,逕由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借據申請撥付。其還本付息方式為:本金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分別分四十八期及六十期攤還,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四、四五計付,並自借款日起按月計繳一次,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清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且凡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按逾期金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而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借得上述款項後並未依約償還,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本案貸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其應即清償所滯欠原告之貸款餘額分別為貳仟伍佰萬元、貳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其餘被告庚○○、戊○○、子○○及辛○○等四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清償之責。
(二)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及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邀同被告戊○○、辛○○及卯○○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二紙,向原告借款並約定款總額分別為貳仟貳佰萬元及壹仟玖佰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止及自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0五年七月十五日止。還本付息方式分別為本金自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共分十九期攤還,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共分五十七期攤還。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三九三計付,並自借款日起按月計繳一次,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清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按逾期金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而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借得上述款項後並未依約償還,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本案貸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其應即清償所滯欠原告之貳仟貳佰萬元、壹仟玖佰萬元整及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其餘被告戊○○、辛○○及卯○○等三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清償之責。
(三)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邀同被告戊○○、辛○○及卯○○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協助中小企業紮專案根貸款契約書二紙,向原告借款並約定借款總額分別為伍佰萬元及肆佰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及自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止。還本付息方式為:本金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共分別分五十六期及二十四期攤還。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四、八0計付,並自借款日起按月計繳一次,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清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按逾期金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而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借得上述款項後並未依約償還,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本案貸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其應即清償所滯欠原告之伍佰萬元、肆佰萬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其餘被告戊○○、辛○○及卯○○等三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清償之責。
(四)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另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邀同被告戊○○、辛○○及卯○○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一紙,並約定借款額度壹仟伍佰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止,逕由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借款利率依年率百分之七、八九三計付,利息自借款日起按月計繳壹次,本金則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清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而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乃依據上開週轉金貸款契約分別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等日期,單獨出具借據向原告分別借款參佰參拾陸萬元、壹佰陸拾萬元、玖拾貳萬元、壹佰柒拾陸萬元、貳佰參拾玖萬元、壹佰陸拾萬元共六筆。現因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用惡化及貸款未能依約繳納本息並發生滯欠等事,依約定其所有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尚滯欠如附表二編號五至十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其餘被告戊○○、辛○○及卯○○等三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清償之責。
(五)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八月八日復邀同其餘被告戊○○、辛○○及卯○○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一紙,並約定融資額度為美金柒拾萬元,額度動用期間自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九十年九月八日止,逕由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並以本契約授權原告代為支付每筆信用狀項下之款項及對每筆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文件所列之金額與其發生利息及一切費用均承認之,並得以國外代理銀行通知或其他文件為憑證。又約定前項各筆融資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應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按融資墊款金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乃依據上述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於九十年八月八日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文件,委由原告為其簽發國外信用狀一張,並經原告予以分別融資墊款三筆。現上述各筆融資墊款皆已到期,而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依約按期償還,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應即清償所尚滯欠原告融資墊款餘額日圓陸仟柒佰參拾貳萬元整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其餘被告戊○○、辛○○及卯○○等三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六)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上述借款,乃背書轉讓如附表四表列所示之支票十一紙,共計壹仟伍佰肆萬捌佰參拾元,惟經原告提示請求付款均遭退票,為此爰依法對主文第三項所列票據債務人請求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七)本案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與第三項之請求,為具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一併予以敘明。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一紙、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及其借據等影本共四紙、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影本二紙、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及其借據等影本共四紙週轉金貸款契約及其借據等影本共七紙、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影本一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等影本共四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共十一紙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一紙、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及其借據等影本共四紙、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影本二紙、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及其借據等影本共四紙週轉金貸款契約及其借據等影本共七紙、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影本一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等影本共四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共十一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本判決第一項被告與第三項被告所負債務,具有同一經濟上之目的,雙方負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倘其中一項被告已為給付,他項被告就其給付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又本判決第二項被告與第三項被告所負債務,具有同一經濟上之目的,雙方負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倘其中一項被告已為給付,他項被告就其給付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庚○○、戊○○、子○○及辛○○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及請求被告慶穎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辛○○及卯○○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精圓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伍佰壹拾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利息,被告興富三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里大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貳佰零肆萬元及如附表四編號四至五所示之利息,被告佳霓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里大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壹佰萬元及如附表四編號六所示之利息,被告里大國際影視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貳佰玖拾萬參仟元及如附表四編號七至九所示之利息,被告合嘉興工業有限公司及被告禾立通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捌拾肆萬伍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四編號十所示之利息,被告鳳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參佰壹拾肆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四編號十一所示之利息,並由本判決第一項之被告與第三項之被告負不真正連帶債務,由本判決第二項之被告與第三項之被告負不真正連帶債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又本判決第三項部分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如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