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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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3號

聲請人丙○○(即 李泰雄 之繼承人)

乙○○(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甲○○(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之民事判決已載明被繼承人李泰雄所持有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丙○○、乙○○、甲○○三人,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陳明 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分配三位聲請人每張遺失股票七分之三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載,被繼承人三子已於民國92年1月17日出境且民國94年2月17日為遷出登記,請具狀陳明被繼承人三子是否已出境;若是,請提出被繼承人三子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

四、請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

五、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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