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文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懿鈞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文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1.08│106.02.12│105.09.13上午9時│││││5分為警採尿回溯5│││││天內之某時分│├────────┼────────┼────────┼────────┤│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4號│毒偵字第424號│毒偵字第204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6年度簡上字第│106年度簡上字第││││128號│128號│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8.29│106.08.29│106.10.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6年度簡上字第│106年度簡上字第││││128號│128號│54號││├────┼────────┼────────┼────────┤│判決│判決│106.08.29│106.08.29│106.10.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字第3390號(編│執字第3390號(編│執字第3959號(編│││號1.2.曾經原審定│號1.2.曾經原審定│號3.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刑6月)│應執行刑6月)│應執行刑6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文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10.04上午9時│106.08.28晚上6時││││20分許為警採尿5│5分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分│日內之某時分││├────────┼────────┼────────┼────────┤│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48號│毒偵字第264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54號│1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10.31│107.01.2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54號│109號│││├────┼────────┼────────┼────────┤│判決│判決│106.10.31│107.02.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備註│執字第3959號(編│執字第742號││││號3.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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