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素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素慧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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