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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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2號原告 黃錦城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 律師複代理人 邱珮綸 被告① 黃霪西
黃錦玉黃錦雄黃漢生黃春棟黃仁男黃荏遵黃尉倉黃太平黃志強黃賴米黃貴楨黃貴專 ①-⑬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哲 律師被告⑭ 楊岳富
黃文芳黃文森黃文雄黃信杰黃嬌黃仁良黃淑媛黃瑞鐘黃信傑黃信祐黃燈發黃燈烈黃珍綾黃朝琴黃朝家許小麥沈秀卿黃圳松黃晨恩黃圳德 ㉟黃硃記㊱ 黃淑惠黃湘苓黃志郎曾淑絹 (即曾 黃玉葉 之承受訴訟人)㊵ 曾保順 (即曾黃玉葉之承受訴訟人)㊶ 曾琡軫 (即曾黃玉葉之承受訴訟人)兼①-㊶共同訴訟代理人㊷ 黃松烺 被告㊸ 沈秀蓮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胡玉龍 被告㊹ 黃春旭
黃瑞明蕭雪珠黃瑞彬 ㊸-㊼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瑞彬住所「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彰化市○○里○○街○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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