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台灣住友培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藤茂樹 代理人 鄭妮妮 相對人 林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勞訴字第十一號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證人即聲請人之總經理○○○○為日籍人士,對其作證之內容與翻譯內容與筆錄是否吻合(有無漏譯或誤譯)有再行確認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聲請人為當事人,並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確認外籍證人證詞之翻譯、記錄正確性),與前揭規定相符,故予准許。而其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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