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鄭彥谷 相對人 江佳香
江念祖 江昀 宣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江佳香已取得執行名義,但江佳香至今仍未履行清償責任,而本院已受理相對人間之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事件(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06號),因此請求上述民事事件閱卷,以便續行後續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雖已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0097號債權憑證,足以確認其為相對人江佳香之債權人,但就其所聲請閱卷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6號民事事件,為相對人間訴請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已判決相對人江佳香勝訴確定,聲請人已可查得相關審級之判決結果。至於聲請人欲對江佳香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之閱卷聲請緣由,與上述民事事件之卷宗內容有何關聯,單憑聲請人具有債權人之身分此點無從確認,並不足以作為聲請人閱卷之充足理由,本件尚難准其聲請,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徐美婷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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