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4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安邦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進國 、 孔麗娟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1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55,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2,44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1,9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