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鈺涵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鈺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受刑人李鈺涵於附表所示之95年6月14日犯行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是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又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即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1日;修正後則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整體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受刑人李鈺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判10次│││├────────┼──────────┼──────────┼──────────┤││95.06.04、95.07.04、││││犯罪日期│95.08.02、95.08.02、│││││95.08.24、95.08.24、│││││95.08.24、95.08.30、│││││95.08.30、95.10.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0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02151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249號││││事實審││101年度易字第3286號││││├────┼──────────┼──────────┼──────────┤││判決日期│101.11.30│││├───┼────┼──────────┼──────────┼──────────┤││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72號││││├────┼──────────┼──────────┼──────────┤││判決│102.02.04│││││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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