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偵字第3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除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行為時滿80歲之人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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