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196號

原告 簡全聖

被告 李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凱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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