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99號上訴人光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經原判決所命返還土地面積依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以下同)9000元計算,其價額為89萬1000元(99平方公尺×9000元=89萬1000元),據此核算應繳納裁判費1萬47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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