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兼上
一之代理人 乙○○
相對人兼上
一之代理人
及兼上二之
複代理人 戊○○即 蕭俊 謚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368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征雄 、 張淵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兼代理人 相對人戊○○即蕭俊謚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相對人均答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連帶給
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參仟陸佰貳拾元,及自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按年於每年十一月十三日給付聲請人就坐
落嘉義縣○○鄉○○○段○○○○號、面積○.二四六二.
九五公頃使用補償金肆仟柒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