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調字第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兼上
  一之代理人 乙○○
  相對人兼上
  一之代理人
  及兼上二之
  複代理人  戊○○即 蕭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368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征雄張淵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兼代理人  相對人戊○○即蕭俊謚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相對人均答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前連帶給
  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參仟陸佰貳拾元,及自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按年於每年十一月十三日給付聲請人就坐
  落嘉義縣○○鄉○○○段○○○○號、面積○.二四六二.
  九五公頃使用補償金肆仟柒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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