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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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簡字第184號
原 告 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22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壹仟玖佰
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零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瑞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