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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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簡字第184號
原   告 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22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壹仟玖佰
  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零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歷審裁判

  • 北港簡易庭 95 年度 港簡 字第 184 號裁定(95.11.07)[撤回]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 促 字第 177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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