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 巫靜宜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一號損害賠償案件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六日、一0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一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一0八年六月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明瞭系爭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2月18日及108年6月18日庭期之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且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