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11號聲請人 賴伯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桂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楊桂容」或「 楊佳玲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