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帥賢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黃翊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萬元,應徵裁判費7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