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81號原告致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 律師被告肯威國際有限公司
兼丙○○法定代理人上二人乙○○訴訟代理人被告汎亞有限公司
兼乙○○法定代理人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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