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110號債權人 顧澤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恩慈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 林正安 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