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247號債權人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AUSTRIAANJONELCARANDANG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本件係經由電子通訊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1、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2、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應就上開兩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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