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52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告 黃條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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